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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mstantial Evidence

旁證

警察辦案或是法院審理案子,一定證據確鑿才能破案或將嫌犯判刑。證據之重要,可從華府著名華裔律師陶龍生(蔣介石文膽陶希聖之子)年初出的一本法理小說見之。這本書的名稱即是《證據》(The Evidence,聯合文學出版社出版)。英文的evidence通常譯為證據,沒有問題,可是在美國的新聞報導常見有circumstantial evidence字樣,這又當做何解呢?

Circumstantial是circumstance的形容詞,此字一般譯為「環境」或「情況」,如force of circumstances(環境的力量或影響)。Under the circumstances I have no choice but to boycott the meeting to express my displeasure.(在此情況下,我別無選擇,只得杯葛會議以表示不悅。)Under no circumstances will I agree to such unreasonable demands.(在任何情況下,我都不會同意如此不合理的要求。)但circumstantial evidence能否譯做「情況的證據」呢?當然不行,因為這樣譯法會叫人有不知所云之感。

Circumcise一字和circumstantial看來有點相似,但實際毫無關係。此字是男性割包皮(foreskin)之意,名詞是circumcision,猶太人嬰兒出生後不久即行割禮,據說因此之故,猶太女人得子宮頸癌的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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