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utation vs. Pardon

減刑對赦免

美國副總統錢尼的前幕僚長Lewis "Scooter" Libby因洩露CIA女諜報員Valerie Plame的秘密身分,遭調查時說謊,觸犯妨礙司法(obstruction of justice)等罪,遭判刑兩年半、罰款25萬美元,本欄在《商業周刊》1021期的Presidential Pardon(總統特赦)一文中已有論列。布希總統面臨要不要特赦的難題,因特赦會引起政治風暴,對布希本人及共和黨未來的選途不利,故老布希的特別法律顧問(special counsel)William Otis在《華盛頓郵報》撰文建議總統對Libby減刑(commute the sentence)而非特赦,這樣可達到Libby不必坐牢的目的,卻也不致招致干預司法的惡名。

本來布希在觀望中,看看Libby能否循法律途徑,可以在上訴期間不必服刑,哪裡知道這樣的聲請遭法官駁回,眼看Libby就要發監服刑了,布希方才在7月1日迫不及待的宣布對Libby減刑。儘管減刑不同於特赦,消息傳出後,仍是舉國譁然,尤其是民主黨人,對布希的抨擊不遺餘力,指責他使司法蒙羞(disgrace),視法律如無物(above the law)。布希減刑的理由是判Libby30個月的刑期「太重了」(excessive)。

布希宣布commutation後,Libby雖免除牢獄之災,但25萬美元的罰款仍得繳,又兩年內不得有犯行的規定仍適用,此即probation(以觀後效)。最大的麻煩是Libby的律師執照將遭吊銷,今後無法再執業,這個損失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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