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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離世存款碰不得!太太領丈夫400萬辦後事,吃上官司⋯律師:真的違法

- 家人過世後,無論配偶、直系血親,都不能使用死者的名義提款或蓋章,此行為可能構成偽造文書或詐欺罪。
- 法律標準作法是先辦理遺產稅申報、取得國稅局完稅證明書,再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才能領取款項。
- 某些銀行可接受繼承人在完稅前提領小額款項,但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只要有一人反對就不合法。
丈夫過世了,太太不能領取銀行帳戶的錢,因為會被告!那該怎麼辦?
人過世了,在法律上就不能用他的名字做事情。如果用他的名字簽約或蓋印章取款,不管用印的人是「感情上」最親的太太、父親、母親、兒子、女兒,還是哥哥、姐姐等,都是違法的。雖然在「心理」上相信這是最方便最好的處理,但就是不行。
為什麼呢?因為法律的規定就是如此,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私取已逝親人的帳戶款項,是違法行為!
人過世後,就算最親的人,也不能代表過世的人做任何行為,如果簽他的名字或蓋印,就是偽造文書,取得款項也可能構成詐欺罪。
有一位碩士畢業的太太,她跟先生沒有小孩,在先生過世後,7天內多次到7-11便利商店內,將過世先生的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讓電腦陷於錯誤(以為是先生本人或是合法授權領款者),匯款到太太個人帳戶與取款共計四百多萬。
雖然太太拿這筆錢是用來付喪葬費、貸款、保險、所得稅等,但過世先生的繼承人,也就是婆婆並不認同,所以提告。雖然這位太太把剩下近200萬元的款項交出來,法院仍依照詐欺罪,判這位太太3個月有期徒刑,可緩刑。
雖然法院對於領「小額」支付喪葬費,會依個案判斷,依照被告是否有犯罪的主觀犯意來處理。但因為每個案件的事實都不同,建議大家不要賭法官會怎麼想,也不要假設承辦的法官會判無罪,因而踩在紅線上。
要動用已逝親人帳戶款項,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
難道,沒有什麼辦法能動過世親人的錢嗎?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全體繼承人」是否同意才可以領。
依照法律標準的作法,要先完稅後,持國稅局的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在全體繼承人同意下,才能動用過世人的錢。
然而,因為實務上要處理後事,繼承人急需用錢,銀行在便民程序上,只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就接受一定金額以下的提款。也有金融機構同意單一繼承人聲請提領3萬元以下的金額,但必須檢具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切結書。
沒未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任何單一繼承人都不能隨意以過世人的名義領取款項。如果大部分人都同意領款,只有一個人不同意,可以嗎?答案是不可以。
未雨綢繆及早做安排,生前規劃才能免除後顧之憂
自己所愛的丈夫過世了,當然想為他做一些事情,妥當處理該面對的事情,這樣的心情我可以感受到。但是,如果因為不瞭解法律而被告,這也不是過世的丈夫想見的。
丈夫的過世,代表全體繼承人要共同承擔喪葬費、貸款、保險、所得稅等,太太其實不用勉強獨自承受,或甘冒法律風險。
每個人也都要認清法律規定,在離世前,事先備妥款項予家人,或安排信託,或是事先投保人壽保險。過世後,受益人就可以直接取得保險金辦理相關事宜,一切才會平安。
*本文獲「恩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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