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 時事分析
部落客推薦的產品出包,可以告他嗎?

最近國內外的兩個事件,無獨有偶的與網路寫手的評論有關。首先是台灣的案例:兩位明星各自代言的塑身衣公司,最近對簿公堂,除了商標權的爭議之外,隋棠代言的「瑪麗蓮」同時也控告小S所代言的「維娜斯」,由行銷公司找網路寫手,在網路上對「瑪麗蓮」商品張貼相關負面評論。
此外,在美國,對於商家產品或服務,進行詐欺式宣傳的網路「正面評論」,終於讓紐約州總檢察長忍無可忍,對19家公司做出處罰。他們僱用自由職業寫手製造假評論,有些「網路寫手」在發表對該公司產品或服務的正面網評之後,會獲得免費的產品。
此種宣傳方式,確也使得這些公司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量上升,例如,「在針對波士頓餐館網評的調查中,有16%為假網評。顧客顯然會被這些假網評誤導,因為一家餐廳在商戶網評上的星級上升一級,就意味著餐飲業收入增加5%至9%」。
以上事件的負面或是詐欺性評論,被追訴或處罰的皆是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業主。而網路寫手,有沒有可能因為發表了此等負面或詐欺性的言論,而需負法律上的責任呢?
網路寫手的法律責任
在網路上發表哪家餐廳好吃、什麼保養品好用、哪個醫師的醫術及風評較好,諸如此類使用產品或服務的感受,是我們經常會做的事。而若受到了商家的請託,有時甚至收取金錢或是贈品等等以作為對價,成為「寫手」受託捧紅其公司產品或服務、或甚至給競爭對手負面評論,則網路寫手與商家間,成立的會是民法上委任或是承攬等等法律關係。
代商家在網路上發表對於該產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是等同對於該產品或服務為行銷或廣告,就會構成了所謂的「商業上意見表達」的言論。商業性言論的表達,受到了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但因為畢竟只是商家為了促進自己業績的商業性言論,並無關於「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註),就保障的強度而言,不能和其他言論自由等量齊觀,除了當然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外,在公共利益與比例原則的衡量上,也會受到較為嚴格的審查。
所以,如果對於商品或服務為不實陳述或誇大其詞,超過了它應有的產品性質或是效用,而確實造成了詐欺時,即使網路寫手是受到業主的委託,仍難辭其咎。
而若是寫手的內容涉及到抨擊、詆毀或抹黑其他競爭商家,而使得其他商家確受有無形商譽損害或是實質上生意的損失時,網路寫手甚至需依具體情形,負刑法上的毀謗刑責、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或將被公平交易法等規定處罰。
「張開眼睛,買賣就是買賣」
老王賣瓜,自賣自誇。當我們出售產品或是服務的時候,總說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多好。而反過來當我們想要購買一樣產品或服務時,也經常會四處打聽該產品或服務的口碑如何。
在沒有網際網路時,「打聽」通常只有局限於周遭親朋好友的主觀意見。但在現在,這樣的「打聽」是在漫無邊際的網際網路上向陌生人取經。商家看準了「打聽」將影響消費者的行為模式,於是乎,在各式各樣的社群、社交網絡,部落格、甚或評比網站當中,由專門的「網路寫手」,發表意見以行銷商家的產品或服務、甚或攻擊或詆毀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早已是司空見慣的事。
問題是,無論我們從親朋好友的口中打聽,或是仰賴網路上鄉民的意見,皆很難判斷產品或是服務的好壞或真假—我們永遠不會知道那些評論是真的體驗過而有感而發,還是被「收買」後的「大放厥詞」。若是仰賴政府一一揪出詐騙不實的商家、或是網路寫手,其實成效往往相當有限。
「張開眼睛,買賣就是買賣」,這是一句古老的法諺,是要提醒買賣的當事人應當清醒認知買賣的本質是什麼。你的保持警醒,對於真假不確定的意見或評論,勤於了解產品或服務和貨比三家,恐怕才是減低受騙的最佳方式。
註:此為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理由書內容。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第1項至第4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 22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消費者保護法》
第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 23 條第1項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