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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有庠、辜振甫條款?

子公司買母公司股票烏龍一大堆

自從經濟部大鬆綁後, 企業轉投資便成了好賭的股東大賺錢的不法管道。 投機歪風一起,便助長企業主大炒股票、 大玩利益輸送的金錢遊戲。 而追本溯源,立法本身就已出了錯。

王錦祥對子公司可買母公司股票一法頗「感冒」。 (攝影者.劉國泰 )

子公司買回母公司股票已成為股市的亂源。這一波企業集團跳票、違約交割,子公司購買母公司股票護盤,成了最大的元兇。

探討這波股市亂流,源頭要追溯到經濟部大鬆綁,開放企業無限制轉投資,卻遲遲未見端出配套的措施,建立一道防火牆。

公司轉投資原本規定不得超過四○%,後來因為遠東紡織董事長徐有庠違反公司法被移送法辦,並被法院裁罰新台幣六萬元。經濟部考量大老闆很可能因一時失察而誤觸法網,遂於民國七十九年修改公司法,只要公司章程明載或經股東大會三分之二出席代表的同意,公司轉投資即可以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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