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權益大不同 找對國家再分手

結婚或許與愛有關,但離婚卻是一門生意。以全球化夫妻(出生於不同國家,在第三國結婚,目前在其他地方工作,小孩、退休金及其他資產散布世界各地)來說,引起爭議的離婚對於律師是從天而降的運氣,對其他人則可謂一場惡夢。

離婚法各式各樣、變化多端,從仍然禁止離婚的國家(諸如馬爾他)到幾分鐘內即可完成離婚的伊斯蘭國家(至少對丈夫而言屬實)。關於財產畫分及未來金錢義務的規定,也存在巨大差異。法國期望較貧窮的一方,通常是妻子,能立即自行謀生;英格蘭及美國部分州堅持終生贍養。有些制度僅計算「取得財產」(於婚姻期間內建立之資產);其他制度則全數計入。少數國家,如奧地利,仍維持贍養費與過失(例如通姦)之間的關係。位在紐約的「國際離婚策略專家」莫雷(Jeremy Morley)注意到,日本提供誘人的快速、便宜解決方案,但(針對外國人)離婚後沒有或少有強制實施的子女探視規定。有些國家在金錢方面可能有利於母親,但在子女監護權方面卻對父親有利。

歐盟(一年有八十七萬五千對夫妻離婚,其中五分之一為「國際」婚姻)試圖整合其離婚法。二○○一年通過的布魯塞爾二號法案(Brussels Ⅱ)嘗試遏止各方四處尋求最有利的審判地點,規定由雙方接觸地的第一個法庭判決離婚。此改革法案確實奏效,但付出的代價是鼓勵好戰配偶速戰速決,而非嘗試讓他們破鏡重圓。國際離婚法專家哈德森(David Hodson)說,此法有利於「較富裕、積極、不擇手段的一方」,違反透過諮詢、協調及法庭外和解的一般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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