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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上路 企業的永續報告書將迎來新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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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上路 企業的永續報告書將迎來新檢視

氣候變遷因應法上路  企業的永續報告書將迎來新檢視
【淨零新篇章:解析氣候變遷因應法探究永續報告書影響】研討會與會者大合照,左一為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 黃郁婷、左二為台達電子副總裁蔡榮騰、左三為領導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聖源、左四為彰化銀行副總經理 陳斌、左五為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 蔡鐘慶、中為當代法律雜誌發行人 黃輝珍、右六為商周集團總經理 朱紀中、右五為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張子敏、右四為第一金控獨立董事暨第一銀行獨立董事 陳彥良、右三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高銘志、右二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服務負責人 曾于哲、右一為當代法律雜誌行銷長 江承勳。
品牌實驗室
2023/03/30
摘要

在ESG趨勢下,永續報告書的編製已成為顯學,但《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告後,永續報告書如何重新因應?永續報告書的制定、編製與內容不實等問題,如何落實?《商業周刊》與《當代法律雜誌》共同舉辦「淨零新篇章:解析氣候變遷因應法探究永續報告書影響研討會 」,從國際趨勢、法規制訂與企業實務三大面向,掌握永續報告書編纂新方向。

永續報告書成為企業揭露管道 提早佈局、掌握先機!

當代法律雜誌發行人黃輝珍指出,全球已經有130個國家宣示推動淨零排放,這些國家佔全球碳排放90%以上,而各國推動相關法規措施例如歐盟將於2023年10月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以及日本、美國、加拿大引領綠色貿易轉型,國際大廠如蘋果電腦、微軟、Google要求供應鏈2030達到碳中和,帶動台灣產業必須掌握先機提前佈局。

根據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到2027年資本額20億以上公司必須揭露年報,以及減碳策略與目標,「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公司自願揭露營運主要經濟活動符合指引的情形,並鼓勵金融機構參考該指引進行投融資評估,積極與企業議合,未來企業應該掌握政策先機提前佈局 。

針對永續報告書揭露與如何和國際接軌,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張子敏表示,國際投資人對於永續報告書揭露,注重比較性,但各國揭露架構和範圍不同,因此金管會就ISSB發布的永續準則進行調整,讓永續報告書和年報一致,他也透露,台灣碳交易所成立已經在計畫中,未來所有上市櫃公司都要發布永續報告書,透過會計師抽查,精進永續報告書品質。

彰化銀行副總經理陳斌以彰化銀行的綠色金融作為,回應金融業如何以綠色金融為核心,透過資金挹注及金融商品與服務協助企業低碳轉型,持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永續發展,驅動正向循環的永續金融生態圈,與客戶共同建立低碳社會的綠色經濟模式。

第一金控獨立董事暨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彥良則點出,永續金融是世界潮流,但也面臨辨別哪些企業才是真正從事永續活動,而哪些企業又是在進行漂綠的行為,永續經濟活動認定雖然可以參考歐盟,但各國國情與產業結構差異甚大,難以全盤適用,因此金融業必須對分類指引做出修正,他認為應該與國內現有相關法令相連接,減少執行和法律成本;其次選定之永續門檻標準要有科學依據,要符合國情,才不會淪為空談。

氣候變遷因應法 落實政府機關推動2050淨零目標

參與制訂氣候變遷因應法的立法委員洪申翰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前身是「溫室氣體管理法」,當初遭遇難題是法規工具不足,沒有政策工具,其次地方和中央執行政策有運轉落差。因此在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後,將有效解決過去窒礙不行的問題,他也提醒,未來氣候調適是關鍵重要工作,明定中央相關機關應推動之碳減量、調適事項,環保署也將升格環境部並新設氣候變遷署作為統籌機關。

立法委員鍾佳濱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成立之後,應根據證交法「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修法交由「審計委員會」辦理ESG,負責公司「減、零碳排」之法規要求以及「永續報告書」 判斷執行進度。

立法委員陳椒華特別提醒與會者,應注意「氣候變遷因應法」中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的文字,不要讓此成為大開後門之路。


綠色思維 攸關企業成本與獲利

《商業周刊》與《當代法律雜誌》共同舉辦【淨零新篇章:解析氣候變遷因應法探究永續報告書影響】研討會

「營運收入,等同產品綠不綠,營運成本,等同製造綠不綠」,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服務負責人曾于哲清楚點出,綠不綠對企業永續經營有很大關鍵 ,2030所有新建築可達到淨零排放,電動車占全球新售車60%,2050超過85%建築已達到可淨零排放,超過90%重工業生產使用低排放技術,這已經是舉世目標。

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規定下,企業為維持目前營收,盤點增加多少營運成本,這是企業必須面對的課題。

領導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王聖源點出,永續報告書接軌國際市場標準的必要性,報告書不只要符合SASB、TCFD以及GRI新版規範,更是需要通過相關ISO相關標準,企業/公司在永續策略上必須及早準備,更要呼應SDGs實踐項內容。


永續報告書不實大有關係!董事會無可推託的責任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郭大維分析,上市櫃公司編制永續報告書的法源是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及櫃買中心業務規則所訂定的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因此,若永續報告書屬於發行人依證交法公告申報之業務文件,則將會有證交法第20條之1公司財務業務文件不實之民事責任以及第17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74條第1項第5款公司業務文件不實之刑事責任。

他建議,公布永續報告書可能引發不確定的法律風險,不應將永續報告書視為作文比賽,任意加油添醋,永續報告書中針對純屬宣示性內容宜加註警語表示,藉此明確區分事實與意見之差異,以避免投資人陷入錯誤。同時,未來宜將永續報告書之法律責任予以明確,以免將來執行造成困擾,且相關責任不宜過重,以免產生寒蟬效應。


當代法律雜誌創辦人暨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在論壇尾聲,期望藉由此次的討論來共同集思廣益,《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法制更加進步,讓永續報告書的編制與時俱進,能夠接軌國際。

當代法律雜誌創辦人暨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

永續報告書 氣候變遷因應法 溫室氣體 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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