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 時事分析
啥?很娘、嘴賤、很噁心都算公然侮辱

我們有沒有「口出惡言」的權利?
憲法保障人們有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言論自由,不管是受歡迎的言論或是不受歡迎、討人厭的言論,甚或是罵人、特立獨行等等的言論,也都收到保障。就像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7號吳庚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中所寫:「蓋譁眾取寵或曲學阿世之言行,不必保障亦廣受接納,唯有特立獨行之士,發為言論,或被目為離經叛道,始有特加維護之必要」。
但因考量到其他人的權利,言論自由在各國或多或少仍受到法律的限制,刑法規定的公然侮辱罪就是一例。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
怎麼樣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公然以言語對著某人漫天叫罵,有意公然地讓某人感到難堪、不快,而某人也感受到「被侮辱、很沒面子、在大家面前很丟臉」,造成了心理上或精神上的難堪或不快,就可以算是公然侮辱。
不過,同樣的話語,每個人的接受程度不一,「說者無意、聽者有心」,經常必須仰賴當時講話的總客觀情勢來判斷,而法院的決定也相當程度的展現了法官主觀的想法。
所以究竟口出惡言到什麼地步算是公然侮辱,因為實在太難以確定所以看著過往案例有時候反而頗富趣味:
以一般人的看法來說,大致上會認為確實是有侮辱別人的成分
比方說故意罵人「人盡可夫」、「妓女」、「不是人、是豬」、「畜生」;在臉書上罵解僱她的老闆是「破麻」、「老女人」等等,都曾經被法院認為構成公然侮辱。
夾雜在生活中的粗俗用語,或當口頭禪用的也可能算是公然侮辱
例如部分人脫口而出的「三字經」、「他x的」、「白癡」、「神經病」、「白目」、「瘋子」、「不要臉」等等,有時法院也會認為是公然侮辱。
這樣的言語,也曾經被認為算是公然侮辱而被告
「乞丐」、「爛人」、「醜女」、「兩光」、「很娘」、「像龍發堂出來的」、「怎麼有這麼噁心的人」、「難道他是齊國的人」(影射齊人之福)、「x姓老婦、速速退散」。
連人名都可以拿來罵人,而被認為是公然侮辱
例如罵人說「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比宋楚瑜還奸」,皆被認為是公然侮辱而起訴,說「狐狸精、賤女人、比高金素梅更可怕」、「人渣、嘴賤…..大家說妳超像如花!」等等,也曾被法院認為是構成公然侮辱。
或許大家看了上面的案例,會覺得啼笑皆非,或有「啊…. 這樣也構成公然侮辱喔…. 那全國人民都應該被抓去關了」等等感受。
不過,諸如此類的事件,最近卻是屢見不鮮了,大概是因為網際網路發達,po文易引人注意而容易傳播,又因權利意識的覺醒、或是個人忍受程度的降低,在被以言語受辱時,再也無法像以前一樣隱忍不發;或也是因為法院實務在認定上,而越來越偏重於聽者的主觀感受,對於公然侮辱的認定不斷的擴張,而使得被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之案件也越來越多。
法院應小心判斷所謂「公然侮辱」的言論
言語本身原應不帶色彩,而口出惡言,究竟只是一時氣不過抒發個人感想、或是個人品德修養不夠,還是聽者忍受程度過低、動輒認為別人在侮辱他,還是確實說者就是故意要以惡言的方式相向,讓某人「在大家面前丟臉」,有時確實是走在邊緣地帶而難以判斷。
不過,若綜合客觀情勢判斷,情緒激動時所說說的發洩語言、或僅是用辛辣評論某些可受公評的事實,是否說者就有讓某人在心理上或精神上的難堪或不快的主觀故意?
畢竟公然侮辱罪是刑事責任,法院在此應該採取還是嚴格的構成要件審查的立場,否則動輒入人於罪,或是以「作之師」的姿態要求大家要有禮貌、不應用邊緣言詞相向,恐怕不是公然侮辱罪之立法原意,也有可能讓言論自由的蔭蔽受到侵蝕。
憲法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