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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賽新世代球員出頭!人才曾因假球風波出走⋯政府做了什麼防悲劇?

1.台灣棒球一路走來並不容易,歷史上曾發生過5次的假球風波,若不是愛棒球人的始終如一,恐怕也難以培養出如此優秀的新世代球員。
2.2009年的假球事件對台灣職棒造成莫大傷害,當時好手王溢正,就因「簽賭案」決定前往日本發展,造成人才流失;也讓台灣人對職棒失去信任感。
3.2011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未來一旦被認定發生假球事件,將獲得嚴重的處罰;地檢署也安排檢察官在比賽期間到場監賽。
這次2023年經典賽,儘管中華隊無緣晉級東京複賽,但前三場打擊火力的狂轟猛炸,完全展示了台灣打者端的進步。從上個投手優秀、打者只有峰恰的年代,逐漸演變到現在棒棒皆強棒,又有S級打者張育成的新世代。
然而,台灣棒球一路走來並不容易,歷史上曾發生過5次的假球風波(編按:1996年黑鷹事件、2005年黑熊事件、2007年黑鯨事件、2008年黑米事件、2009年黑象事件),最嚴重的莫過於2009年的黑象事件。若不是愛球人的始終如一,恐怕也難以培養出如此優秀的新世代球員。
為了警惕自己,讓我們溫故知新,回顧一下當時究竟發生什麼事?現在又有什麼法律能遏止打假球?
1.2009年黑象事件
2009年10月28日,也是中職冠軍賽第七場剛打完的隔天,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處馬上約談包括兄弟象6人、La New熊2人和興農牛1人在內的9名職棒球員。
到了29日,兄弟象球員王勁力坦承擔任白手套(即負責替組頭聯繫球員),吳保賢、朱鴻森亦認罪並繳出不法所得,引起輿論譁然。
其後,隨著陳致遠、蔡豐安2位當時與恰恰彭政閔齊名的「黃金三劍客」,以及投手張誌家等球星被捲入假球疑雲;時任兄弟總教練的中込伸(なかごみしん,Nakagomi Shin)也坦承涉案,成為全球職棒史上,第一位坦承打假球的總教練,事件已經發展到無法收拾的地步,各球團紛紛以開除的方式,盡力止血。
到了2011年6月30日,板橋地方法院(現為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陳致遠遭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50萬元。張誌家遭判處2年2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蔡豐安1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00萬元。組頭吳健保、蔡政宜亦受判決有罪併科罰金。
雖然二審改判陳致遠、蔡豐安僅6個月有期徒刑,張誌家判4個月有期徒刑,並可易科罰金,甚至撤銷一審的併科罰金,但二審法官仍然認為3人皆確實有打假球。
令人有滿滿疑惑的是,當初的組頭竟然還能在去(2022)年九合一選舉以第三高票當選嘉義縣議員。
2.犯罪手法與違反的刑法罪責
(1)犯罪手法
依據判決書記載,外號「雨刷」的地下賭盤負責人蔡政宜,透過退役職棒球員黃俊中和莊侑霖等人為白手套,和現役選手聯絡。以買車、金錢、喝花酒與性招待,收買選手打假球,藉以操控比賽,使蔡政宜等人在地下賭盤獲利。
(2)在當時,打假球會觸犯什麼刑法罪名?
如果職棒球員透過比賽放水的方式,影響地下賭盤的勝負結果,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讓我們看一下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詐欺取財罪至少需要包含這3個要件才成立:
▸ 行為人要有取得財物的不法所有意圖。
▸ 用行騙的方式使受害者交出財物。
▸ 受害者真的有上當。
基於以上說明,就不難看出為什麼打假球會違反詐欺取財罪了。因為球員和組頭共同用比賽放水的方式,事先操縱特定比賽場次的輸贏,導致傻傻不知情的賭客上當受騙:在賭客的認知中,仍舊是一場公平的比賽,進而錯誤評估勝敗,並前往組頭的賭盤下注交付金錢。因此,這些球員打假球的行為,符合詐欺取財罪的3個要件。
3.假球對職棒的傷害
(1)人才不願進入中華職棒,難以培養優秀新人
當時屬於「新生代」好手的投手王溢正,在受訪時就曾提及「簽賭案」是確立他加入日本橫濱隊的關鍵因素。所幸後來不再有假球風波,王溢正於2013年6月返台加入Lamigo桃猿隊,更可見大環境的重要性。
(2)球迷不願進場,聯盟難以經營,形成惡性循環
假球風波發生後,大多數球迷選擇保護自己的方式就是「拒看球賽」,只要不關注、不投入自己感情,就不會被傷害了。行為的背後,無非是代表了假球案前,國人有多熱愛棒球,愛得越深,就會越痛。
而球迷拒看的行為,也傷害了那些認真打球的球員。一旦球迷不買票進場,球團收入減少,能支付給球員的薪資就更少。此時不僅懲罰了那些把棒球當作自己夢想和畢生志業的球員,拒看的行為,其實也變相增加球員收取高額不法收入的誘因。
4.目前的法律與防範假球措施
(1)目前的法律
至今為止,台灣仍然沒有任何一個職棒球員、教練,曾因為捲入假球案而被判刑入獄,不禁讓人思考:過去的刑罰是否太輕了?
幸好,2011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修正案,第21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從這個條文可以發現,如果未來又發生假球案件、一旦被認定違反該條,將高機率會依第二項被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詐欺罪僅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相比,是天差地別,若行為人沒有取得緩刑,勢必會面臨入獄的處罰。
(2)檢察官進場監賽
為了防堵假球案件,目前地檢署安排在比賽期間,由檢察官親自到場監賽,並定期舉辦法治宣導。
最後,講了這麼多,鼓勵各位球迷到現場看球吧!相信有球迷的支持,這次2023經典賽已經露出曙光的台灣棒球,一定會越來越好。看更多生活法律文:矮袋鼠律師 | Facebook
參考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矚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矚上易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矚上易字第6號、維基百科、聯合新聞網(1)、聯合新聞網(2)、自由時報
*本文經「方格子直送計畫」合作轉載,原文:回顧數度傷害台灣球迷的假球風波,我們做了甚麼防止重蹈覆轍|矮袋鼠律師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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