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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成為你的遺產繼承人?遺囑3種合法受益對象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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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成為你的遺產繼承人?遺囑3種合法受益對象一次看

誰能成為你的遺產繼承人?遺囑3種合法受益對象一次看
遺產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規劃,透過遺囑把財產送給自己想要送的人? (來源:Dreamstime/典匠影像)
撰文者:吳孟玲、林李達、劉德鏞
精選書摘 2024/10/09
摘要
  1. 遺產繼承對象主要有3類,包含法定繼承人、受遺贈者,以及被繼承人在生前持續扶養的人。
  2. 在法定繼承人中,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制度,但僅限於原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3. 法律規定了5種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包括故意致被繼承人死亡、以詐欺或脅迫影響遺囑等。

誰可以成為遺囑裡的受益對象?

既然是自己的財產,遺囑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規劃,把財產送給自己想要送的人?就這問題,可能會令你有些小失望,因為,法律原則上會保障與你有親屬關係之人可以有權繼承,但也某程度上的尊重你想要規劃的願望。

因此究竟有什麼人會在自己去世以後可以承受自己的財產呢?法律上規定的為「法定繼承人」、「受遺贈者」以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3種:

1.法定繼承人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過世的時候,還活著的合法配偶當然是可以繼承財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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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他法定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會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繼承,如果先順位的親人不存在,才會輪到後順位之人。

其中需特別注意「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女(包含收養和認領)、孫子女等,根據《民法》第1139條,親等越接近者越優先繼承,亦即兒子繼承了父輩財產後,該兒子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無法繼承。

我國還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制度中,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即兒子先去世或被剝奪繼承權,那麼孫子可以代替兒子來繼承這一份:

  • 代位繼承:只有因「死亡」及「因《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者」2種原因,會發生代位繼承之效果,也就是為其他原因而喪失繼承權(例如拋棄繼承、終止收養)等,均無代位繼承制度之適用。
  • 順道一提,所謂的代位繼承制度是指「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間」所特有之規定,如果繼承人是兄弟姊妹,那麼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無法透過代位繼承來繼承。

延伸閱讀:沒子沒孫財產竟被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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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遺贈者

所謂遺贈是指遺囑人透過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無償送給某人之行為。根據《民法》第1201條,該受遺贈人需要在遺囑生效前(也就是遺囑人過世前)還活著才是合法的受遺贈人。

延伸閱讀:不想留遺產給家人,靠遺囑做得到嗎?

3.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最後,需特別注意《民法》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其具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所以也可能是會一起分遺產的人!

所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依照目前法院的見解,需要是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之非繼承人(可能是在外共同居住的伴侶),而且因為被繼承人過世後,未受遺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生活限於困難者,才可以請求。

哪些人在法律上是喪失繼承權者?

《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編按:寬恕原諒)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本文摘自PCuSER電腦人文化《遺產、信託、繼承

書籍簡介

《遺產、信託、繼承:人生最該懂的財務法律課,有效分配、爭議解決,有問必答Q&A》

作者:吳孟玲、林李達、劉德鏞
出版社:PCuSER電腦人文化
出版日期:2024/09/07

作者簡介

吳孟玲

現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研究所肄業

自民國83年起作為執業律師迄今。曾任臺北市中正區、大安區、北投區、萬華區之法律服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新北市家暴中心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教育部性平委員、臺北市教育局性平委員、小聯會性平總召;臺北律師公會第二十七屆理事等。

律師高考及格、公務人員金融法務高考及格、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及格、期貨營業員考試及格、信託人員考試及格、專利代理人、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格

相關著作:《擊敗渣男!這樣可以告嗎?專業律師教的恐怖情人反擊法》

林李達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國際企業管理組EMBA

曾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基隆生命線協會講師、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專業諮詢委員、社團法人青年創業協會總會企業危機處理系列講師、臺北市政府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諮詢律師、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基隆家庭扶助中心專業諮詢委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委員

劉德鏞

東吳法律系畢業,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碩士就讀中。

目前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中正區公所法律諮詢律師。

擔任律師的執業經驗中,看到人性的堅強與脆弱。暫時放下案牘勞形,望向窗外熙攘的人群,不禁思考:有了法律,是否可能導致更多糾紛?但倘若沒有法律,人們的糾紛更會無止境纏繞糾結吧。於是深吸一口氣,再次伏案,利用法律來建構更多笑容的世界。

現在位於美國加州,努力和高物價奮鬥中。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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