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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暫停服務》憑什麼罵台灣政府不擁抱創新,細看日本、德國如何判定Uber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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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暫停服務》憑什麼罵台灣政府不擁抱創新,細看日本、德國如何判定Uber違法

Uber暫停服務》憑什麼罵台灣政府不擁抱創新,細看日本、德國如何判定Uber違法
UBER
圖片來源:dreamstime_xxl_75035882
撰文者:呂紹玉

編按:1月6日公路法修正案上路後,Uber在全台灣已被取締超過48次,累積罰鍰估計超過11億。2月2日,公路總局開出首張裁處書罰單,但Uber在被勒令停業前,搶先發布新聞稿,宣布從2月10日起,將暫停在台灣的服務。

交通部提案修「公路法」,通過後最高可罰Uber2,500萬元,現在立法院初審已過。交通部祭出重罰,是希望Uber要不離開台灣,要不乖乖遵守台灣法律;另一頭,Uber跳出來抗議,指台灣政府不擁抱創新。難道不給Uber一部適用的新法律、新規範就是不創新?或許我們可以看看各國政府對Uber的態度是什麼。

Uber以「共享汽車」的名號在全球大舉擴張,讓一般民眾得以開著私家車載客提供如同計程車的服務。Uber在12月6日召開媒體座談會,批評台灣政府不擁抱創新,說馬來西亞、新加坡,甚至是印尼、越南等國家都有符合共享汽車的新法規,擁抱Uber帶來的新科技、新經濟。 既然Uber要來比各國政府對Uber的態度與立場,我們不懂的是,為什麼Uber只提對他們有利的,卻不提法治完整、計程車業發達的國家如日本、南韓、德國、法國等國都禁止Uber?

判定Uber違法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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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依日本「道路運送法」的規定,只要以有償方式提供載人、載貨服務,就要申請營業車牌,且要經營載送乘客的服務司機必須取得職業證照,因此Uber的主要服務在日本是違法的。於是Uber在日本登記為旅遊代理商,選擇跟計程車公司合作,讓使用者可以透過Uber App叫到有職業證照的計程車,不過日本當地有許多叫車App,因此Uber App使用率不高。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2016)年5月,Uber獲准在一個偏鄉小鎮「丹後町」提供服務,該地區人口不到6,000人、平均年齡超過70歲,多年來沒有計程車業者願意經營,大眾運輸也極度不便利,因此允許Uber媒合需要用車的民眾與沒有執照但願意兼職的一般駕駛。

南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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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政府禁止沒有登記的司機提供載客服務,也禁止沒有註冊的私家車或租來的車提供計程載客服務。更絕的是,南韓檢察廳在2014年12月以違反交通運輸法為由,起訴Uber CEO Travis Kalanick,Uber因此在2015年停止在南韓的服務。不過Uber隨即以UberBLACK服務重回南韓國,媒合有駕駛執照的高級豪華轎車司機。

法國

法國政府以強硬態度判定Uber為「組織非法計程車運輸服務」,並指「不遵守任何社會或財政規則」,2015年,Uber決定暫停在法國經營個人司機載客服務,只經營有合法執照司機的載客媒合。而在2016年,巴黎刑事法院判決,Uber因非法運輸服務,處以80萬歐元罰款(約為台幣2,700萬元),並判Uber歐洲、中東和非洲業務主管Pierre-DimitriGore-Coty以及Uber法國公司經理ThibaudSimphal有欺詐性商業行為,分別罰款3萬和2萬歐元。

德國

Uber在德國也經歷多次訴訟,停駛又復駛了幾次,在2015年的判決終於確定,Uber因駕駛沒有取得執照、獲得授權,加上沒有足夠的保險以提供載客服務,違反載客運輸法,如果再被抓到載客會罰25萬歐元(約台幣840萬元)。而在同年,Uber也關閉法蘭克福的辦公室,不過仍經營有合法執照司機的載客媒合。

在德國,要拿到計程車營業執照並不容易,除了不能有犯罪前科,還得通過嚴格的課程、筆試和口試,考試甚至會針對當地的地理概況如醫院、警察局、重要街道、餐廳等設計,而計程車司機在付出如此高成本拿到證照後,更是不輕易容許Uber這類讓一般人都能隨便開車載客的服務出現。

丹麥

丹麥法院認為,Uber司機是以營利為目的載客,因此不是什麼汽車共乘(ridesharing),而是違法的計程車服務。經過多年訴訟,在2016年,丹麥法院判定Uber是違法服務,基於司機沒有證照以及無法給乘客安全保障,Uber司機被抓到需罰6,000克朗(約台幣2萬7,000元)。 英國

在英國,合法的計程車(blackcab)需要經過訓練才能拿到計程器(taximeters),拿到計程器之後才能開計程車。Uber進入英國後,英國計程車業控告Uber讓私家車違法使用計程器,因此違反法律;2015年英國高等法院判決,Uber App不等於計程器,因此Uber不違法。

不過特別的是,2016年英國法院判決Uber司機應為「員工」,而非Uber所稱的「自僱者」(self-employed),因此要給員工最低薪資、假日津貼以及其他福利。

台灣交通部提出「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對Uber來說哪裡還不夠?

看完多國政府對Uber的定義以及規定,基本上可以確定台灣不是「不擁抱創新」的國家。事實上,台灣交通部甚至已經在研擬「多元化計程車方案」,若通過,Uber也可以循此方案合法化。

但Uber還是一直批評台灣政府不擁抱創新,Uber要求的法律彈性,究竟是台灣政府不給還是Uber不配合台灣政府?或許我們可以看看在Uber的發源地加州,端出什麼樣的新法規讓Uber得以合法上路。

加州在2013年提出「網路運輸業」(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TNC)這個名詞,用以定義Uber這類不擁有自己的車輛和司機,透過網路平台媒合司機與乘客的服務,也是最早針對網路運輸業立法的地區。其相關規範針對駕駛的犯罪紀錄、每年的車輛檢查項目、駕駛訓練課程、保險政策等,這些都是平台需要負責確認的事項,其中最關鍵的保險為每件交通事故最少100萬美元的商業責任保險,而在Uber加州,這項保險是由Uber承擔,司機可自行決定是否加保,保險是從駕駛打開叫車App那一刻開始算,不是接到訂單之後才開始算。

加州給Uber方便但絕不是隨便,在2014年12月,加州區域檢察官對Uber提出民事訴訟,指它讓乘客誤以為司機已通過足夠充分的背景調查。

台灣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規定多元化計程車駕駛應備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駕駛只能透過網路平台預約載客,不得巡迴攬客,或在計程車招呼站排班,且車身不能是黃色。

而平台業者須承擔營運及管理責任,且負責投保旅客責任保險,不得低於計程車客運業的投保標準,即每人150萬元以上旅客責任保險,也須提出車輛事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平台在媒合時須提供消費者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消費者乘車評價及預估車資,在行駛中也需提供車輛定位及行車軌跡。

整體看來,台灣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對於有心想要經營計程車以外類型的載客運輸業者來說,一點都不困難。如果Uber覺得這個版本哪裡不夠好,可以提出來討論,而不是持續跳針說台灣不擁抱創新,不提出適合「網路服務運輸業」的新法案。

而在Uber上書總統蔡英文之後,交通部也立即回應Uber:「『創新』不能作為逃避政府法令的藉口」,明確列出幾點Uber違法的風險所在,那麼最開放、最樂於討論的Uber為什麼不再次回應交通部提出的幾點批評呢?身為台灣民眾,這次理應站在交通部立場,支持政府而不是任憑Uber大花廣告錢以「不創新」抹黑別人。

本文獲「科技新報」授權轉載,原文: 憑什麼罵台灣政府不擁抱創新?細看 Uber 在各國面臨的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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