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制的實施,有人是受益者,有人成了受害者,你又該如何因應?
兩稅合一的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已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實施。新稅法對中華民國境內具有股東身分的個人究竟有何影響?又該如何因應?
對你帶來什麼好處?
依據修正前的所得稅法規定,投資人投資營利事業獲利,在營利事業階段,須繳納二五%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剩餘七五%的稅後淨利,以盈餘形態發放給股東個人,則變成股東個人的營利所得。但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除了投資公開發行並上市公司記名股票的營利所得,得與其他利息所得合併計算,享受二十七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外,其餘均須併入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稅率為六%至四○%),也就是所謂的「獨立課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