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遺產稅怎麼省?12個免稅抵扣項目一文掌握!這2項可抵700萬 遺產稅和個人申報所得稅一樣,也有免稅額與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333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即2666萬元,申報時要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辦理。扣除額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7-1條等規定,有12種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的情形。 1.配偶、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53萬元。父母親仍健在的,每人可以扣除138萬元。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可扣除56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其年齡距離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6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注意,以上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 若是親等近者死亡,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時,由於死亡非故意行為,所以最後有多少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就能擁有多少份扣除額。 2.重度身心障礙者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所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以再加扣693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拋棄繼承,就不能扣除。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3.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若兄弟姊妹當中有未滿18歲者,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所謂扶養,指的是該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祖父母年滿60歲以上,或未滿60歲但因沒有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但如果是繼承人,又拋棄繼承權者就不能扣除。 4.農地農用 遺產中做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的金額。 不過,承受人從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而且沒有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之後又發生沒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負。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在此限。 5.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的負擔,所以規定就該等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從遺產總額中按年扣除20%,以減輕稅負。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所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用將該繼承的財產計入遺產總額。而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前6年)、60%(前7年)、40%(前8年)、20%(前9年)。 特別提醒:該項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若是前次繼承的財產尚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法適用該減免。 6.喪葬費用 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以138萬元計算。 曾有客戶問我,他父親往生所支付的喪葬費用共計198萬元,當他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憑實際支付的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事實上,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是採定額扣除,就算是花了198萬元,也只能扣除138萬元,因此納稅義務人在申辦遺產稅時,不需要檢附支付喪葬費用的相關憑證資料,而是直接以138萬元列報扣除就可以了。 7.稅捐、罰鍰及罰金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具有確實證明者即可扣除。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屬於被繼承人所得的部分,依公式計算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繳而未繳納的綜合所得稅,應該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8.債務 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並在申報時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 由於債務有多種,舉例如下: 向金融機構借款:需附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償還餘額的證明文件。 私人借款債務:應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及債權人出具尚未清償的餘額證明。 標會債務:應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以及被繼承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票據債務:應附上支票影本,以及支票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注意: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遺產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不能列為扣除額。 9.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必要費用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全部皆可扣除,免徵遺產稅,惟以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為限,例如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所收取的酬勞金等。 然而,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其並非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尚無前揭規定之適用。因此,繼承人委託代理人代辦繼承之各項費用(例如繼承人委託會計師、地政士代為申辦遺產稅及繼承登記之各項費用)不得列為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也就是說,若逝者生前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代他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則該執行人可依法收取報酬,並列為遺產扣除費用;但若只是繼承人自行處理相關事務,則不適用該扣除規定。 10.公共設施保留地 繼承人若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應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記載都市計畫編訂日期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以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便國稅局查核。 提醒,如果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是到死亡時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免徵遺產稅。但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的補償費到死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該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1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或一方配偶死亡,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就是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提出請求兩人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權利,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 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遺產稅扣除額項目之一,不論是夫或妻,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便能主張行使權利,節省遺產稅。計算公式如下: 扣除金額(請求金額)=雙方剩餘財產(婚後淨資產—無償取得金額)之差額÷2 前英業達集團副董事長溫世仁過世時,初步估計應納遺產稅高達五十餘億元,當時他的夫人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遺產總額扣除請求權分配的金額後,省下了巨額遺產稅。 有多少財產以上的人才要考慮遺產稅? 通常,有配偶者遺產約2000萬元以下(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喪葬費用扣除額138萬元=2024萬元),單身無子者遺產約1400萬元以下(免稅額1333萬元+喪葬費用扣除額138萬元=1471萬元),不需要擔心遺產稅的問題。 不過別以為這金額很多,台北市現在許多房子的公告現值多半超過千萬以上,若再加上銀行存款、股票、基金,要繳遺產稅的人其實不在少數。 *本文摘選自大是文化《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DS_BOX_39208} 責任編輯:陳瑋鴻核稿編輯:倪旻勤 ... 202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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